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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53號
原 告 歐閣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穗瑀
上列原告對被告江芳慈提起請求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2,9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