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57號
原 告 偌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友竹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瑞晨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8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