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 告 房修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農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農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400元,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