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辰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惠珍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6,067元,應徵裁判費62,5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