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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號
原      告  興順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月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沛妤律師                   
被      告  王慶鐘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2月19日上午9時3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民國114年1月22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因原告更正訴之聲明後,尚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為確認本件訴訟程序要件有無不備,並為避免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徒增當事人之勞費,同時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