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20號
上 訴 人 旺業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定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國想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020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待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僅對原審判決聲明不服而已,漏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認有命補正必要。
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理由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