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76號
上 訴 人 蔡東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