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心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薐之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