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臻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萬5,750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