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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97號
抗 告 人 周元德
抗告人與相對人王炳松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2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