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52號
原 告 王柏森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吳怡臻律師
王琦翔律師
李昭儒律師
被 告 吳國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復提出答辯暨呈上譯文證據狀,故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