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97號
原 告 巫國想
賴清江
賴天來
賴山村
賴香村
賴明春
賴永義
賴永樹
賴育聖
賴盈如(即賴永彥之繼承人)
賴忠勇
賴清照
賴炘棠
賴棋彬
裴美芝
吳宗壁
賴永祥
賴國偉
賴建宏
張國中
林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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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沼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 告 賴祐助
賴雅萍
賴祐良
賴祐新
賴翊鈴
顏新元
賴峻立
賴振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2關於「抵押權權利範圍」欄內「50292/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21295/0000000」。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2關於「抵押權權利範圍」欄內「50292/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41231/0000000」。
原判決附表四編號22關於「抵押權權利範圍」欄內「50292/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38965/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