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23號
原 告 黃舜強
黃維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義
梁宵良律師
被 告 張敦竣
東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琮閔
被 告 鍾埔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113年10月17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指定113年9月27日下午17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