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73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金農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英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蔣瑞安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房修緯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於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反訴原告訴之聲明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