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49號
原 告 維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瓊芬
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律師
馬啓峰律師
被 告 何昕宇
訴訟代理人 陳柏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1日簽立「軟體委託開發契約書」(即原證1,下稱系爭契約),委託被告開發COMNetX完整版、COMNetX定位版、COMNetX API金鑰、COMNetX Location Plus等相關程式,以及監控派遣GPS定位等軟體(下稱系爭程式),被告於110年8月履約完畢。
㈡被告為訴外人夠硬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夠硬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夠硬公司為被告1人經營之公司。
㈢原告於111年間以系爭程式,標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 (下稱阿里山林鐵處)所公告招標之「111年阿里山林業鐵路數位式無線電通訊系統優化改善」工程 (即原證3,下稱前工程)。
㈣阿里山林鐵處於112年4月12日公告「112年林業鐵路數位式無線電通訊系統設備維護保養及優化(開口契約)」(即原證4,下稱本件工程)公開招標,原告以新臺幣(下同)225萬150元參與投標,嗣阿里山林鐵處於112年5月15日決標公告,夠硬公司以174萬8250元得標。本件工程為前工程之延續工程,使用系爭程式,本件工程為硬體整合軟體合併招標,不能割裂軟體部分之金額觀察。
㈤被告明知阿里山林鐵處為原告之既有客戶,提供系爭程式予夠硬公司,使夠硬公司以低價與原告競標本件工程,造成原告不能得標之損害,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造成原告損失,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0條,向被告請求3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自112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㈠原告所指其以系爭程式而得標前工程,惟未能特定其所指為何程式,依據前工程決標調整後標價清單,軟體所佔之金額比例不足總標價百分之15,難認原告係以系爭程式而能得標。
㈡被告提供系爭程式之原始碼、安裝手冊等技術資料與原告,並遠端連線協助處理軟體相容性、小幅修改軟體。被告並不知悉原告關於投標、成本、其他工作項目等內容。
㈢原告未提出原告將系爭程式提供訴外人夠硬公司之佐證。
㈣本件工程為硬體設備之維護保養,訴外人夠硬公司具備硬體設備維護保養能力而得標,與系爭程式無關。
㈤原告就訴外人夠硬公司得標價格不合理、訴外人夠硬公司得標與系爭程式之關聯性、有何導致原告受有損害等節,均未能舉證說明等語答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與被告於110年6月1日簽立系爭契約。
㈡被告為訴外人夠硬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訴外人夠硬公司為被告1人經營之公司。
㈢原告於111年間得標前工程。
㈣原告參與本件工程投標未得標,得標者為訴外人夠硬公司。
㈤系爭契約簽約時,阿里山林鐵處為原告之現有客戶。
㈥本件工程履行時會使用系爭程式,阿里山林鐵處持有系爭程式,由得標廠商維護保養。
四、爭點:
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0條,訴請被告賠償300萬元本息,有無理由?
⒈被告有無私下或以其他方式輾轉提供系爭程式予夠硬公司?
⒉原告受有何損害?是否可歸責於被告?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乙方(即被告)不可以私下或利用其他方式輾轉將上述本產品提供給甲(即原告)方之客戶或與甲方同業競爭之有關公司或個人,因可歸責乙方事由造成甲方之損失,甲方有權要求雙倍損失賠償或新台幣3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取較高者,本條文僅限於本合約中所訂客戶),系爭契約第10條約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有違反系爭契約第10條之情事,為被告所否認,參諸前揭說明,應由原告就此負舉證之責。原告固提出系爭契約、前工程契約及保固保證金收入明細表、本件工程採購規範及決標公告(見本院卷第23-28、31-41、45-49、101頁),主張被告提供系爭程式內碼予訴外人夠硬公司,使訴外人夠硬公司以低價與原告競標本件工程,造成原告不能得標之損害,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造成原告損失云云,惟經本院觀諸上開原告所提出之契約、採購規範及決標公告,至多僅能知悉訴外人夠硬公司得標本件工程等情,並無何被告將系爭程式內碼交付訴外人夠硬公司之行為、訴外人夠硬公司是以系爭程式內碼競標而得標,或原告不能得標可歸責於被告之情,本院無從遽原告所提出之佐證,逕行認定被告有何將系爭程式內碼提供給訴外人夠硬公司之行為,或訴外人夠硬公司因使用系爭程式內碼競標。
㈢且本件工程採取公開招標方式,此為確保採購之品質優良、價格合理,並避免圖利特定廠商之嫌疑,而依法進行招標作業,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的投標,廠商只要能符合公告的招標文件要求,就可以參與競標,由招標機關依照廠商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與決標作業,以求競爭性較強之優點,顯見原告就本件工程可否得標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而無客觀之確定性,故亦無從認原告受有不能得標之損害存在。
㈣被告否認交付系爭程式內碼予訴外人夠硬公司,辯稱:阿里山林鐵處業已取得系爭程式,非被告或訴外人夠硬公司提供;本件工程為硬體設備之維護保養,訴外人夠硬公司得標因素為硬體設備維護保養能力,與系爭程式無關;訴外人夠硬公司不需要取得系爭程式或其內碼,即可進行本件工程之維護保養等語,並提出本件工程決標公告為證。查原告將系爭程式交與阿里山林鐵處使用,阿里山林鐵處確實持有系爭程式,本件工程為軟體及硬體維護工程,硬體維護部分與系爭程式無關等節,為原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123頁),堪認被告上揭所辯,非全然無據。且觀諸本件工程採購規範,並未有何要求廠商以系爭程式內碼履約之要求,亦無從認訴外人夠硬公司係因持有系爭程式內碼,而可得標本件工程。原告既未舉證被告有交付系爭程式內碼之行為,或訴外人夠硬公司得標係因使用該內碼之情形,或原告不能得標可歸責被告等情事,則原告之主張即屬無據,而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並未能就其主張被告違反系爭契約第10條乙事舉證以實其說,自不得依該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300萬元。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與判決之結果無涉,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