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宇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宙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亞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8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0,4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