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6號
原 告 冠龍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木坤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王志成律師
被 告 聖傑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江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張晁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64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8年7月17日簽訂供應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約定原告以被告提供之模具為被告製作零組件、每90日結算貨款,被告自110年10月起拖欠貨款,就原告已交付及被告已下單但尚未交付之零組件,分別有貨款新台幣(下同)453萬4071元、114萬4316元迄未給付,故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貨款567萬8387元;又於被告清償上揭貨款前,原告得依民法第928條第1項、第930條規定就被告提供之模具行使權利,而併訴請確認原告就被告提供之模具有留置權等語。被告則以其委託原告生產木工機所需之馬達蓋,惟原告未以被告指定之材料為製造,致經被告之國外客戶發現並通知該馬達蓋有破裂等瑕疵而向被告求償,被告得依系爭合約第3條第2項之約定暫停支付貨款,且被告前已依系爭合約之約定,請求原告賠償損害及支付懲罰性違約金合計880萬8208元,現由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64號(下稱另案)受理,被告得以原告之貨款債權扣抵被告所受損害等語為辯。是本件兩造爭執之焦點為原告為被告生產之馬達蓋是否有瑕疵,且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主張留置模具,乃以其為被告生產之馬達蓋無瑕疵為前提,而就原告為被告生產之馬達蓋是否有瑕疵,為兩造於另案之最重要爭點,被告於本件得否以損害賠償及違約金債權,與原告之貨款債權為抵銷,厥以其損害賠償及違約金債權存否為前提,本件乃以被告於另案所主張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