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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6號
原      告  香知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蕙欣  

訴訟代理人  蕭富庭律師
被      告  香繼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偉  
被      告  黃林美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政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公平交易委員會就原告未具日期(公平交易委員會收文日期民國111年9月8日)檢舉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第25條規定之事件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8月3日裁定在上開事件作成行政處分並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前開事件之行政訴訟業已終結,有公平交易委員會115年6月26日函文及附件處分書在卷可查,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怡瑾
                  法 官 陳雅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