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93號
上 訴 人 彭一修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821,1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