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95號
原 告 張祐剛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邱千惠(即邱魏壬之繼承人)
黃慈昭(即邱魏壬之繼承人)
邱秀惠(即邱魏壬之繼承人)
祭祀公業陳四裕
特別代理人 陳元杰
被 告 陳定邦
陳桂田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
李啓洋
陳信雄 南投縣○○市○○路000○0號
陳建雄 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
陳秀端 彰化縣○○市○○街00號
陳秀卿 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12
李和勝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
陳世雄 臺中市○區○○街0○0號
陳武男
陳阿絨 臺中市○○區○○街00號
陳秀花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童瑞年
被 告 陳家和
陳怡如
陳俊宏
陳詠霖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 告 李辰震
陳存信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251巷32弄7
李浩震
陳淑敏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楊月寶(即陳永禎之繼承人)
陳林娟娟(即陳蒼敏之繼承人)
陳世裕(即陳蒼敏之繼承人)
陳世豐(即陳蒼敏之繼承人)
林得暉(即林陳秀枝之繼承人)
林得中(即林陳秀枝之繼承人)
林美鳳(即林陳秀枝之繼承人)
邱泓錫(即邱敏雄(兼邱魏壬)之繼承人)
邱琮婷(即邱敏雄(兼邱魏壬)之繼承人)
邱彥程(即邱敏雄(兼邱魏壬)之繼承人)
陳麗卿(即陳蒼海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興(即陳蒼海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麗卿、陳建興為被告陳蒼海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蒼海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麗卿、陳建興,均未拋棄繼承,此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憑,繼承人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陳麗卿、陳建興為被告陳蒼海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