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利美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憶潔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震茂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9,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