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62號
原 告 張瑞和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台中港天龍宮
法定代理人 王智雄
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於民國112年12月4日終止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3年3月11日下午2時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2月29日宣判。茲因原告係訴請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清水區市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之地上物(下稱系爭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被告則抗辯其係透過前管理人王木根取得系爭土地原所有權人王海永之同意使用系爭土地作為基地興建系爭建物,是尚有會同地政機關人員至現場履勘以確認系爭建物實際占用系爭土地之位置、面積範圍,及傳訊王木根作證以釐清系爭建物是否有使用系爭土地之合法權源,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