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50號
原 告 黃國禎
訴訟代理人 徐筱婷律師
被 告 陳佳柔即陳奕志之繼承人
陳柏恩即陳奕志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賴揚名律師
被 告 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原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0分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惟經原告具狀追加被告及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