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9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莊金安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蕭吉本即鉅府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洪千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被告於113年9月11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原告,兩造之合夥關係因雙方信賴關係已破裂,依民法第692條第3款規定已於109年12月8日解散,請原告提出相關證明,並請被告就此部分表示意見。
㈡被告另通知其以上開存證信函聲明退夥,原告就此有何意見?
㈢兩造合夥關係若經解散,依民法第694條、第697條之規定,本案可否請求合夥關係分配利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