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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21號
原      告  宬炘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堙炘
被      告  劉家昌
            壬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江書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孫堙炘為原告宬炘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宬炘地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本院第一審程序中變更為孫堙炘,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由孫堙炘為原告原法定代理人馬晟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