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80號
原      告  莫克威 
被      告  立群生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慧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