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1號
上 訴 人
被 告 星野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廷
被 上訴 人
原 告 鍾佩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4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於113年4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