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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1號
上  訴  人
被      告  星野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廷
被 上訴 人
原      告  鍾佩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4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於113年4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