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51號
原 告 蔡碧屘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原 告 鄭至哲
鄭琇珊
鄭琇珈
鄭琇尹
被 告 王崇宇
頤和園康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建廷
被 告 社團法人臺中市大大人長期照護關懷協會私立居家
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林俊良
被 告 社團法人臺中市大大人長期照護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洪佳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黃暐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鄭至哲、鄭琇珊、鄭琇珈及鄭琇尹未到庭,而當事人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7日下午4時1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