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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61號
追加  被告
即  上訴人  鴻欽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庭 
訴訟代理人  楊  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昱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1,74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