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77號
原 告 劉龍珠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蔡宛緻律師
王文聖律師
複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被 告 興順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月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複代理人 林沛妤律師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被告抗辯事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