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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慕義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維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榮德、林榮吉、林榮輝、陳盈汝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9,320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