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12號
上 訴 人 精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艶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子儀即秝詮水電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91,9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