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30號
上 訴 人 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鴻國
上 訴 人 陳菊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