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52號
原      告  峰晟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睿琛 
被      告  楊鈞喆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