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57號
原 告 林瑞經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瑞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瑞坤
被 告 林水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複 代理人 辜倩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程序前一日始更正訴之聲明,是此部分尚有釐清之必要,應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