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77號
上 訴 人 羅友璟
被 上訴人 黃心葦
林育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范成瑞律師
李欣芸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