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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28號
原      告  圓淬空間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威漢 
被      告  好食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附卷可參。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