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37號
原 告 臺灣高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允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慧宇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2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3,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