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638號
原 告 晟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理
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律師
邱懷祖律師
被 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平
訴訟代理人 徐嘉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伊為印刷電路板(下稱PCB)之製造商。兩造於民國109年7月6日簽立供應商採購合約(下稱系爭契約),復於同年8月10日約定由伊按每片PCB新臺幣(下同)320元價格,出售6,006片PCB予被告,並合意以「Spec follow IPC-600 class-2」(下稱IPC-600規範)為驗收標準,伊已依約陸續交貨。詎被告竟片面提高驗收標準即以10倍顯微鏡檢測PCB之瑕疵狀況,繼而將伊所交付之4,762片PCB退貨(下稱系爭貨物)。嗣兩造開會合意將驗收標準改為5倍放大鏡檢視合格與否,伊即以5倍放大鏡檢驗PCB確認無瑕疵後出貨,然被告竟以5倍顯微鏡進行檢驗,已違反兩造合意之驗收標準。被告既未提出系爭貨物以5倍放大鏡檢測有何瑕疵,復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系爭貨物,被告不得將系爭貨物退貨,並應依約給付伊1,523,840元之貨款,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23,8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兩造於109年7月6日簽立系爭契約,嗣伊以每片PCB單價320元之價格,向原告採購6,006片PCB。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之約定,原告所交付之PCB應依伊之驗收標準進行驗收,且須完全符合伊所要求之最佳品質,若經檢驗後不符伊之進料品質檢驗標準,伊得將該批PCB全部或部分退貨。倘若原告所交付之PCB驗收不合格,伊亦得終止系爭契約之全部或一部。原告雖自109年8月26日起陸續出貨,惟原告所交付之PCB經以10倍顯微鏡檢測後,多數存有「露銅、露鎳、異物附著、防焊層偏移、BGA刮傷、BGA異色」等瑕疵,伊多次以信件告知原告驗收標準及所見之瑕疵,且退貨時均檢附檢驗報告載明缺失促其改善。然仍僅有部分PCB之品質得通過IPC-600規範之標準檢驗而完成驗收,其餘PCB因不符合約定品質而屢遭伊退貨。嗣兩造協商合意以IPC-600規範之5倍顯微鏡檢驗倍率標準驗收,伊為此另行購入減倍鏡為驗收設備,惟原告所交付之PCB仍無法通過驗收。原告所交付之系爭貨物既無法符合約定品質,伊即於111年11月3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一部終止系爭契約即未能通過驗收之系爭貨物,伊自不負給付該貨款義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參、兩造經本院整理並簡化爭點(配合判決書之製作,於不影響爭點要旨下,依爭點論述順序整理內容或調整部分文字用語),其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280頁至第281頁):
一、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簽立系爭契約(見本院卷第91頁)。
㈡兩造合意以IPC-600規範為驗收標準,檢驗倍率為5倍。
㈢被告向原告採購6,006片PCB,每片單價320元,被告僅允收1,244片PCB,退貨4,762片PCB,退貨金額合計1,523,840元。
二、爭點:
㈠被告所交付之系爭貨物是否符合驗收標準?應以5倍放大鏡抑或5倍顯微鏡為檢驗?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貨物貨款1,523,840元,有無理由?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合意以IPC-600規範5倍顯微鏡檢驗標準驗收
㈠兩造於109年7月6日簽立系爭契約,被告以每片單價320元向原告採購6,006片PCB,此有採購單及系爭契約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9頁、第91頁至第97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一)。觀諸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雙方同意依甲方(即被告)之驗收標準進行驗收程序;驗收時,乙方(即原告)應提出送貨單或隨貨之相關文件為憑,但若雙方另有書面個別約定驗收事宜,依該約定辦理。」、第3項:「標的物如不符甲方之進料品質檢驗標準,甲方得將各該批標的物全部或部分退貨」,足認兩造已約定原告所交付之PCB應以被告之驗收標準為據,倘若被告認原告所交付之PCB未符合約定之品質,得為全部或部分退貨。
㈡兩造已合意由IPC-600規範為驗收標準,此有兩造合意之PCB製作條件備忘錄可證(見本院卷第35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二)。依原告所提出之IPC-600規範定義為:「對適用特性進行目視檢查應當在3個屈光度(1.75倍的放大倍數)下進行。如果疑似缺陷的可接受條件不明顯,則應該將放大倍數逐步調高(直至40倍)以確認其是否為缺陷。對於尺寸檢驗,例如間距或導體寬度的測量,可能要求採用其他放大倍數和使用有十字線或刻度線的儀器,以便能對規定的尺寸進行精確測量。合同或規範也可能對放大倍數有其他要求」,此有IPC-600規範文件節錄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足見IPC-600規範之檢查倍率是以1.75倍之放大倍數為最低標準,倘若無法判斷有無瑕疵存在,仍可逐步放大倍數直至40倍,此外契約亦可另行特約放大倍數明確。
㈢被告原以IPC-600規範之檢查倍率10倍顯微鏡為驗收檢測,此為被告所自陳(見本院卷第167頁),並有如附表所示之兩造電子信件往來內容可證。嗣因原告所交付之PCB多次未能全數通過驗收,兩造即於110年2月4日在被告廠區進行會議,並合致驗收標準以「檢查倍率5倍」之結論即如附表編號21所示,是兩造就IPC-600規範之檢查倍數,已合意將檢驗倍率改為5倍,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二)。原告雖稱此檢查倍率5倍係以「5倍桌燈放大鏡」為檢驗工具,並以會議後自行摘要「晟鈦提供以後的入料檢驗工具(桌燈X5倍)」為據(見本院卷第46頁,即如附表編號22所示)。然此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兩造僅合意檢驗倍率為5倍,惟檢驗工具仍為顯微鏡,並無變更為5倍桌燈放大鏡等語置辯。經查:
⒈觀諸被告該次會議之會議紀錄(如附表編號21所示)係將「晟鈦提供桌燈放大鏡倍率」列為待解決事項,而另列結論為「檢查倍率改為5倍」,並非併陳為:「以桌燈放大鏡檢查倍率5倍」之意旨。參以原告之業務經理邱志勇於會議後寄予被告之電子郵件亦提及:「所以只好又回到陳小姐這裡,製作單上明訂依照IPC600的檢驗判定,但陳小姐以這一個規範寫得太鬆為由否決,說這是10多年前制定的規範,現在東西越做越小,所以IPC600內的規範是40倍以内所以他們只用了10倍顯微鏡來做為入料檢,但在最後一次會議上有放寬到5倍顯微鏡,但我們還是認定不合理~~(附加檔案是IPC600的規範截錄)」等語(全文即如附表編號37所示,見本院卷第130頁),亦自陳被告放寬檢驗標準為5倍顯微鏡檢測,足認被告於該次會議所同意之驗收標準為5倍顯微鏡檢測明確。審酌被告原先均以10倍顯微鏡為檢測標準,已如前述。被告於該次會議之結論亦記載「檢查倍率改為5倍」,益證該次會議兩造僅合意將檢測倍率降為5倍,並無合意將檢測工具由顯微鏡改為放大鏡之情事,難認兩造確實已合意以原告所提供之桌燈放大鏡為檢測工具。
⒉被告於該次會議後雖收受原告所提供之5倍桌燈放大鏡,然被告之會議紀錄僅係將「晟鈦提供桌燈放大鏡倍率」列為待解決事項,並非結論,已如前述。復審酌被告於收受該放大鏡,隨即回覆經確認後認不適合用於檢測面積較小之BGA,並告知另行購入減倍鏡檢測等情(見本院卷第42頁)。參以被告為因應調降驗收之檢測倍數而須另行購入減倍鏡,足認被告於會議時尚未有相對應之檢測工具。則原告為能通過被告之驗收,而表達先行提供5倍桌燈放大鏡供被告參考、評估是否與5倍顯微鏡具有相同之檢測效果,應與常理相符,尚難認兩造已合意將原告所提供之5倍桌燈放大鏡為驗收檢測工具,堪認答辯意旨以兩造僅合意5倍之檢查倍率,至於檢驗工具則由原告先提出桌燈放大鏡,待被告確認是否適合檢測PCB再為行決定等情可信,仍不足為原告有利之認定。
⒊至原告雖提出自行以電子郵件詢問台灣電路板協會,關於IPC-600規範定義之「對適用特性進行目視檢查應當在3個屈光度(1.75倍的放大倍數)」該1.75倍之放大倍數為放大鏡,抑或係顯微鏡等節,經該協會函覆稱:1.75倍指目視的放大鏡,不是顯微鏡等語,此有該電子信箱截圖畫面可證(見本院卷第325頁至第329頁)。然IPC-600規範定義之文末,已明確載明:「合同或規範也可能對放大倍數有其他要求」等語,而系爭契約既已約明原告所交付之PCB應以被告之驗收標準為據,均如前述。兩造於110年2月4日就驗收標準合致會議之結論為5倍顯微鏡檢測,已認定如前。是原告所提出台灣電路板協會之回信說明,難逕採為兩造合意PCB驗收標準之基礎,亦不足為原告有利之認定。
㈣從而,兩造就原告所交付之PCB,已合意以IPC-600規範5倍顯微鏡檢驗倍率之標準驗收,已可認定,原告主張為5倍放大鏡之驗收標準,難認可採。
二、原告未能證明交付之PCB符合驗收品質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故主張權利存在之人,應就權利發生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如主張權利存在之人就該事實已負舉證之責,始由抗辯權利不存在之人就權利障礙、排除或消滅之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此乃舉證責任分配之一般原則。
㈡原告雖提出所交付之PCB出貨檢驗報告為證(見本院卷第299頁至第307頁),然被告已否認原告於交付PCB時一併檢附該報告(見本院卷第311頁)。觀諸該報告內容之檢測項目僅有「剝離測試」項目載明以何種膠帶為測試工具,其餘項目均未記載檢驗設備及檢驗標準。參以該報告之檢驗項目僅「防焊顏色」及「印刷文字」與PCB板外觀檢測有關,且該檢驗結果欄位僅記載「WHITE(消)」及「BLACK」,未見是否以5倍顯微鏡檢驗倍率而可符合兩造合意之IPC-600規範,難為原告有利認定之佐證。原告另提出自行訂立之「成品檢驗指導書(見本院卷第337頁至第346頁)」,然此均無檢測日期、標的、檢測人員等與系爭貨物具關聯性之內容,僅係原告內部出貨之檢驗規範,難為系爭貨物品質認定之依據。況觀諸其使用設備工具為「5倍目鏡」,亦與兩造約定之5倍顯微鏡檢測工具不同,不足證明其所出貨之PCB確已符合兩造約定之品質。
㈢被告則以原告所交付之PCB多數存有「露銅、露鎳、異物附著、防焊層偏移、BGA刮傷、BGA異色」等瑕疵置辯,並提出IPC-600規範所定義之瑕疵即「外來夾雜物」、「表面鍍層-矩形表面貼裝連接盤」、「防焊層破損」之定義、圖片例示節錄文本及歷次退貨之檢驗報告為證(見本院卷第179頁至第223頁)。觀之被告以5倍顯微鏡檢測之報告,可見被告就原告所交付之200片PCB,以5倍顯微鏡檢測而存有「PAD凹陷*1、防焊層破裂*6、異物附著*3、刮傷*7、異色*1、露銅*5、露鎳*1、BGA傷*1」等瑕疵,不良數為25片,已占所檢測之數量10%已上,被告最終以特殊採購其中175片,其餘2,755片則退貨處理,此有該收貨之檢驗報告及檢附之瑕疵照片可憑(見本院卷第205頁至第209頁)。足認原告所提出之PCB於被告以5倍顯微鏡檢測,確實未能符合IPC-600規範所定義之合格標準。
㈣原告雖另以被告購入減倍鏡之時間為110年4月7日,然檢驗報告之日期則為110年4月6日,質疑被告之檢驗報告之真實性(見本院卷第237頁至第239頁)。惟被告另提出內部單位之往來電子信件,可見被告於110年4月6日尚未取得減倍鏡,故先行以8倍倍率檢驗,並於110年4月9日減倍鏡到貨即再以5倍倍率檢驗,當日旋出具該檢驗報告,而為退貨之結論,並因原告始終無法滿足IPC-600規範標準,列為禁止往來戶之決定(見本院卷第263頁至第266頁)。審酌該檢驗報告及內部信件往來之料號名稱及允收、退貨之數量均吻合(見本院卷第204頁至第209頁、第263頁),參以兩造歷次往來電子郵件如附表所示,均可見被告將原告所交付之PCB退貨均告知退貨原因,且以照片標示瑕疵之所在,並一併檢附檢驗報告,並採取部分通過驗收(見附表編號12),而非全數退貨。復因原告多次未能達到驗收標準,被告另行安排會議合致驗收標準並釐清檢驗手法,且就瑕疵拍照供參,提供原告改善方式(見本院卷第46頁),兩造並於會議後合意為5倍顯微鏡檢測標準,被告並另行購入減倍鏡因應,難認有刻意刁難原告之情事,實無造假檢測報告之必要。堪認原告所交付之系爭貨物,經被告購入減倍鏡後以5倍顯微鏡為檢驗,仍未能通過驗收標準,答辯意旨以該報告日期僅為誤載,自可採信。
㈤原告所提出之報告,或未載明檢測設備及標準,或僅屬內部規範,且所採取之檢測方式亦非兩造合意之5倍顯微鏡,自與其所交付之系爭貨物是否符合約定品質無涉,均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且觀諸兩造歷次電子郵件往來內容如附表所示,均未見原告提及已以IPC-600規範5倍顯微鏡檢驗標準驗收之出貨報告佐證,僅表明得知驗收標準如此之高,深感後悔接單之意,則原告是否確實於出貨時一併檢附符合驗收標準之報告,已有可議。原告亦自陳該PCB於111年1月28日退貨後迄今,已與原先狀況不同等語(第273頁),亦無法再為鑑定,是原告所交付之物品是否符合兩造約定之品質,即屬無法證明,依前揭說明,其所為之主張自乏所據,而無可採。
三、被告終止系爭契約有理由,被告得拒絕給付退貨貨款
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3項之約定:標的物如不符甲方之進料品質檢驗標準,甲方得將各該批標的物全部或部分退貨。第15條第2項之約定:乙方逾交貨期限仍未完成交貨(含驗收不合格)時,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及訂購單之全部或一部。本件被告向原告採購6,006片PCB,每片單價320元,被告僅允收1,244片PCB,退貨4,762片PCB,退貨金額合計1,523,840元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三)。原告既無法證明系爭貨物符合兩造合意之驗收標準,被告並於111年11月3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見本院卷第137頁至第145頁),是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系爭貨物貨款1,523,840元即屬無據。
伍、綜上所述,兩造合意以IPC-600規範5倍顯微鏡檢驗倍率之標準驗收,原告未能證明系爭貨物符合驗收品質,被告已就該貨物退貨並終止系爭契約,則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3項、第15條第2項之約定,被告自得拒絕給付所退貨之貨款。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貨物貨款1,523,84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皆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兩造往來電子郵件內容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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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Dear邱先生」、「11/16交貨OARY0000-000-0*773PNL此票判退貨,檢驗報告如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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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Dear邱先生」、「廠內表示此案成本高,無法冒風險」、「請重新交貨」。 | |
| | | 「針對進料檢驗部分,目前貴公司反映的問題我是如實反映給我們家品保單位,但品保針對放大工具有不同意見」、「是否可以對第一個檢驗工具進行變更,品保提出進料部分IPC-600提到,先以1.75倍放大鏡檢驗,有疑是缺陷難以判定,再逐步放大到40倍,目前大立光的檢驗應該是直接上到10倍的顯微鏡放大檢驗進料,如此檢驗對板廠押力非常大。」、「當然目前大立光提到板子的問題,我們都接受也會加以改進」、「退回來的板子我都會自己親自去看過,這一段看是否有空間」。 | |
| | | 「有關進料檢驗部分是否可以幫忙安排會議,希望能夠排在12/3(四)早上11:00,我們家品保江課長會與我同行」。 | |
| | | 「Dear邱先生」、「12/1交貨OARY0000-000-0*773PNL退貨」、「檢驗報告如附件」。 | |
| | | 「Dear邱先生」、「OARY0000-000-0*763PNL判退,檢驗報告如附」、「因我司急需,抽檢的125PCS-NG*16PCS=109PCS將特採使用」、「上次來廠釐清檢驗手法後,情況沒有改善,有什麼困難請提出」。 | |
| | | 「剛剛跟品保討論,有鑑於OARY0000-000-0的收料狀況,我們家強烈要求」、「如果要特採,請全部數量特採,不建議又分批,我們可以比照上次的狀況,簽保證函給貴公司」、「請盡快確定是全數特採,還是全部退貨~」。 | |
| | | 「Dear邱先生」、「這款不比OARY1014,500PNL試作NG,幾百萬/NG%能解決此款700多片,若失敗,料件掃貨成本絕對超過4000萬」、「請先確認清楚是否要求特採」。 | |
| | | 「Dear邱先生」、「不良率:12.8%」、「廠內決議全退,請再全檢」。 | |
| | | 「上次開會我們家品保也提出IPC600的規範,先從1.75倍檢查,有疑慮再逐步放大到40倍,但你們家品保認為1.75倍太小了看不到問題點,所以才要求檢驗部分直接上10倍顯微鏡。」、「PCB是一個量產的東西,有問題我們改進,但抓成這樣、我們心會涼~」、「PS:IPC600定義那個結瘤毛刺的允收條件」。 | |
| | | 「Dear邱先生」、「廠內回覆如下:檢驗標準雙方有align就可以,但不是當下接受,被退件再說標準太嚴苛」、「不只結瘤毛刺的問題,貴司只給"全退"跟"全收"兩個選項,不能被全退就說部分可接受」、「針對此回RV2-KC3240(OARY0000-000-0)外觀不良退貨標準說明如下:檢查倍率:10X(前兩次與會時已說明)此回不良項目:1.鍍通孔結瘤:依IPC600規範,在不影響功能性下判定允收(製程警示);2.外來夾雜物:依規範外來夾雜物如影響電性並縮短導體間距(0.125mm)判定不合格(主缺);3.PAD露銅:相關缺失如落在完美區域(中心範圍長80%寬80%(條文2.7.1.1)判定不合格)」。 | |
| | | 「目前廠內拆開全部重新檢驗,應該明天12/30可以再一次出貨」。 | |
| | | 「Dear邱先生」、「本次檢驗NG的17片有4片完全不能接受」、「PAD整個被撞凹*1,露銅佔太大區域*2,BGA露銅*1,BGA區域跨太多異物*1」、「請問:1.是否要到廠跟QC合致檢驗標準?2.本次我司想挑掉完全無法接受的,其餘特採,未挑出的退回貴司自行再檢,可接受嗎?」。 | |
| | | 「可以麻煩貴司IQC全部檢完、謝謝」、「另外針對檢出異常的部分,我們家品保看完後、我們到貴公司開一次會議來釐清問題」。 | |
| | | 「Dear邱經理」、「如電話說明」、「此回來料739,抽樣125pcs,依下文結果,AC:121 Re:618」、「未驗品及異常品將退回貴司!(異常樣品將獨立包裝)」、「請貴司品保檢視後盡快安排至我司合致檢驗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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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Dear邱先生」、「另外針對檢出異常的部分,我們家品保看完後,我們到貴公司開一次會議來釐清問題」。 | |
| | | 「Dear Susan:針對板子檢驗異常部分,品保尚在收集資料彙整中,待完成後會跟您確認時間到貴司開會將問題釐清」。 | |
| | | 「這次抽出來的,只有露銅的問題」、「抽125,NG=10」、「NG=5(BAG露銅,一般pad露銅太深太嚴重),5pcs不想追究」、「我司預計特採120pcs,其餘504-120=384退回全檢,請確認並且明確告知何時要來合致標準,而不是一直特採」。 | |
| | | 「今日會議記錄如下:」、「AR:晟鈦提供桌燈放大鏡倍率、「結論:1.檢查倍率改為5倍;2.針對露銅問題:BGA露銅無法接受;其餘pad,深度太淺,範圍太小=﹥不追究,深度很深、範圍大=﹥NG」、「今天已合致一些PCB出來,晟鈦幫忙拍照留存,也把PCB寄給我司」。 | |
| | | 「1.晟鈦提供以後的入料檢驗工具(桌燈×5倍)」。 | |
| | | 「提供開會當天2/4判定的材料、良品、不良品判定圖片,以作為後續入料檢驗標準」、「另外年後2/17會將2/4判定不良的8pcs、5倍桌燈進貨過去提供給品保」。 | |
| | | 「Dear陳小姐,請問要提供給品保的5倍桌燈,要由誰接手~,明天我會自己送過去」。 | |
| | | 「Hi邱先生,明天5倍桌燈、判定不良的8pcs交給我即可,我會轉交給品保」。 | |
| | | 「Hi邱先生,您提供的5倍桌燈放大鏡,我司品管認為不適合檢查面積較小的BGA,請問要寄還給您還是要自行取回?」。 | |
| | | 「但是當時的決議是使用5倍放大鏡檢驗ㄟ~~」、「這該如何是好,不會又用10倍的顯微鏡檢驗,然後我又被退貨~這批貨~真的是來來回回好幾次了」。 | |
| | | 「我司已經購入減倍鏡,下次依此入料檢」、「如果再次fail,會取消餘數訂單」。 | |
| | | 「之前一直說過PCB真的不是藝術品,但是你們硬要將PCB送上顯微鏡上去做入料檢驗,這在一開始也沒說。另外5倍的桌燈也是上次會議上取得的協議,但因為入料嫌5倍桌燈看不到,所以不使用」、「當然在顯微鏡下被依IPC600抓到的問題,我們當然是認了,但IPC的精神不就是當肉眼或是0.75倍甚至是2倍都無法判定,那就是認為風險比例較低、可以入料」。 | |
| | | 「我司相關單位有使用考量才會訂定較嚴苛的入料檢驗規範」、「也請確認二款產品的出貨日程」。 ①料件編號:OARY0000-000-0,退貨數4154。 ②料件編號:OARY0000-000-0,退貨數239。 | |
| | | 「Hi孟君/元隆」、「使用減倍鏡,放大5倍倍率確認以下兩筆」、「外觀NG如附件,請協助判定」、「OARY0000-000-0(RV2-L35198)」 | |
| | | 「Hi 師萱」、「我司已用減倍鏡檢查」、「晟鈦IQC多次被退,無法滿足IPC-A-600標準,耗費人力」、「請設為禁止往來戶」。 | |
| | | 「Hi 師萱」、「以下三筆電路板檢驗報告如附件,請提供給廠商改善」、「OARY0000-000-0(RV2-L35198)-晟鈦收175PNL退2755PNL」。 | |
| | | 「Dear邱先生」、「本次交貨」、「OARY0000-000-0收175PNL退2755PNL」、「OARY0000-000-0收123PNL退99PNL」、「檢驗報告如附件」。 | |
| | | 「以下兩款因多次入料NG,廠內通知取消餘數訂單」、「扣除本次允收數量後,未交量如下,請取消」。 ①採購單號PO2-K80605:料件編號OARY0000-000-0,未交數量4875,訂購數量6006。 ②採購單號PO2-K91136:料件編號OARY0000-000-0,未交數量290,訂購數量773。 | |
| | | 「1.已收到貴司出貨OARY0947&OARY1014,請協助告知此批全檢品的檢驗倍率」、「2.此二款PCB多次退貨,依IQC進料規範將改為加嚴檢驗-﹥每批25pcs,連續入料5批檢驗合格後才能改為一般檢驗(放量抽檢)」、「3.後續品質疑慮,貴司的建議處理對策」。 | |
| | | 「我只想陳述這一個事情,作為一個大立光的供應商,我感覺我們公司是被挖坑往裡面推的,記得當時接到OARY0000-000-0的訂單,陳孟君也是說他的重點在於BGA的規格,所以希望PCB能夠在出貨時完成3%的BGA全尺寸量測(當然製作單上有寫·IPC CLASS II要求),等到我所有板子做好了第一次交貨,我們才發現原來進料檢驗需要在10倍顯微鏡下檢驗完美才能入料,當然當下我們表示不合理,因為IPC600的規範是1.75倍、幾次開會下來陳小姐都覺得用1.75倍太小了看不到問題為理由不同意放寬倍率,我們一再提出PCB不是藝術品、今天你看或我看都存在著差異性、所以我們希望能有特採管道,幾次退貨後大立光同意先特採OARY0000-000-0 000PCS先上線,但其他數量還是不能依照前一個入料模式來入料,一樣維持10倍顯微鏡入料檢。」、「就第500PCS已經入料打件了,幾次會議詢問下來沒有人知道良率(都回我說這是生管的事情跟她沒有相關或她不知道數據,直到彭元隆出現,我才大約知道這500PCS應該是沒有問題),我們想將所有入料依照這一個模式入料,就遭遇一個問題~你們賠不起~」、「去開過幾次會議後我有詢問入料檢驗的湯宗達先生,我詢問他他拍驗250PCS需要多久時間、他回答我,如果都不做其他事情只看這一個料號他250PCS需要1.5天(一天10小時)來做檢驗,我們在這一段上爭執過太多次,但品保是依照規格檢驗,所以跟進料橋也沒有辦法。」、「所以只好又回到陳小姐這裡,製作單上明訂依照IPC600的檢驗判定,但陳小姐以這一個規範寫得太鬆為由否決,說這是10多年前制定的規範,現在東西越做越小,所以IPC600內的規範是40倍以内所以他們只用了10倍顯微鏡來做為入料檢,但在最後一次會議上有放寬到5倍顯微鏡,但我們還是認定不合理~~(附加檔案是IPC600的規範截錄)」、「另外因為這一批貨被依這一個規格關照後,我在後續的接單還口頭詢問過陳孟君小姐,你們家除了這一個料號OARY-0000-000-0要這樣驗以外、還有哪一個料號要這樣驗、我們不接單(當時就說了只要是10倍顯微鏡入料檢就不接),沒想到下單OARY0000-000-0也是沒有說要依照10倍顯微鏡入料檢,直到我交貨被退貨後我才知道,這一批貨還是需要10倍顯微鏡來判定入料,理由是我們公司賠不起~~~」、「跟貴公司陳小姐提過很多次,PCB真的不是藝術品、就算要當藝術品驗也要一開始就說好,怎麼都等我東西做出來交貨了、被退貨後才說這一批也是10倍顯微鏡檢驗下抓到的問題。」、「相信如果一開始跟我說,大立光高單價機種的入料是用10倍顯微鏡檢驗入料,相信我一開始就會放棄了,也不會造成你我的困擾。」、「這當中我一直溝通,希望能讓貨順利上線,但由於入料倍一直談不攏,所以就只能一直被退貨」。 | |
| | | 「Dear邱經理」、「5/13信件提出我方入料檢規範:2.此二款PCB多次退貨,依IQC進料規範將改為加嚴檢驗-﹥每批25pcs,連續入料5批檢驗合格後才能改為一般檢驗(放量抽檢)」。 | |
| | | 「Dear邱經理」、「NO.1我方IQC已提出入料批數、數量,檢驗標準待相關彙整後提出」、「NO.2針對貴我雙方後續有品質疑慮的處理對策嗎?請貴司提出對策說明」。 | |
| | | 「Dear邱經理」、「針對貴司目前供貨中的二款產品,加嚴檢驗規範如下:1.小批量收貨:N*5批(N不超過150pcs),連續5批合格,第6批起為一般檢驗(依需求數量入料);2.檢驗方式:倍率*5,標準參照IPC-600 CLASS-1規範」。 | |
| | | 「請見之前的信」、「針對貴司目前供貨中的二款產品,加嚴檢驗規範如下:1.小批量收貨:N*5批(N不超過150pcs),連續5批合格,第6批起為一般檢驗(依需求數量入料);2.檢驗方式:倍率*5,標準參照IPC-600 CLASS-1規範」。 | |
| | | 「8/26入料OARY0000-000-0檢驗結果如附件」、「允收30PNL」、「退貨120PNL」。 | |
| | | 「Dear邱先生」、「9/30到貨OARY0000-000-0*50PCS」、「檢驗結果NG,BGA露銅*1及防焊破裂*1,判退」,「特採30PNL,退20PNL」、「先前協議再交貨五次合格,才可正常交貨把剩餘訂單消完」、「目前交貨四次,僅第一次合格」、「下次再fail,請檢討取消訂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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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Dear邱先生」、「OARY0000-000-0最後一批已判退」、「OARY0000-000-0在外量4762PNL及OARY0000-000-0在外量195PCS,請一併確認是否取消訂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