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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8號
原      告  劉邦安 
被      告  芬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錦惠 
當事人間回復電磁紀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112年1月10日前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112年1月30日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