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31號
原 告 鄭凱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飛動台中分公司、黃靖芸、陳怡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