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70號
上 訴 人 朱善衡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97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之部分,並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6萬元及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