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56號
上 訴 人 林衢夆
林衢彣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童耀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05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