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6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智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盟富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友吉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科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盟富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遠
訴訟代理人 許嘉芸律師
林榮龍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然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志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