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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6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智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盟富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友吉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科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盟富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遠  
訴訟代理人  許嘉芸律師
            林榮龍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然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志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