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49號
原 告 鑫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永晟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石尚洺
被 告 環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鎮炎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周秉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