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66號
原 告 張瑜珊
被 告 保德信商業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霆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以112年度訴字第326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曉諭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2年12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