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峰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金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02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