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家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承濼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7,1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