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佑明間因請求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9,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