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29號
原 告 陳國鈞
訴訟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
上原告因清償代墊款事件,對被告張紫縈即葉永堂之繼承人等起訴。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擴張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擴張後之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853,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8,325元,應補繳1,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